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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售VPN翻墙软件被判刑?应该怎么看

▐ 发表文章/唐有讼,网易博客著名法律条文写手

这条博客,转贴量少于5万,文章数5千,雅雷数3千。这如果是《人民法院报》自开办微帐号年来,倍受高度关注的两条昌明。

这般受高度关注,原因在于这则最新消息又引发了争辩。而这个新闻报道该事件,牵涉两个罪:

提供更多入侵、违法掌控计算机应用软件控制系统流程、辅助工具罪。

《民法条文(七)》第9条改订的《民法》第285条第3款的明确规定:犯提供更多违法入侵或是掌控计算机应用软件系罪的,处3年下列徒刑或是徒刑,第一百七十条或是单徒刑;故事情节不光轻微的,处3年以内7年下列徒刑,并徒刑。

这个罪,我只不过并不熟识。即便我念书的那会,笔记本电脑并Deoria那时那么普及化,那时候也唯独没见过有一类智能手机能间接玩游戏。

因此,这个二十世纪提供更多入侵、违法掌控计算机应用软件控制系统流程、辅助工具,Deoria而后市场监管那么严苛。

许多人看见这个博客之后,又已经开始了各式各样批评。我

但淡定预测法律条文明确规定,只不过能得出两个基本结论:

故事情节轻微,可理解为提供更多了大量专门用于入侵、违法掌控计算机应用软件控制系统的流程、辅助工具的;

转卖专门用于入侵、违法掌控计算机应用软件控制系统的流程、辅助工具数额大的;

由于其提供更多的专门用于入侵、违法掌控计算机应用软件控制系统的流程、辅助工具被大量使用造成轻微危害等。

因此自己通过正规的渠道购买的帐号放心用就能了,别被博客上的人带着节奏跑。

用VPN,无非是为了上境外网站。

常规意义上的境外网站有两种:

一类是外文的,没一定文化水平看不懂,因此这种网站,不用限制,基本上都能正常访问。

外文网站,不掌握外语的人基本看不懂,而能看懂境外英文网站的人,大部分都是文化素养较高的人,能分辨是非对错,能分清哪个是八卦哪个是谣言。

对这部分人,管控只不过是虚的。

另外一类网站是是针对中国人开放的中文网站。字体绝大部分是简体字,明显是针对大陆、内地网民的。

但这样的网站,他们的目的和意图很明确。宣传手段也并不高明,套路无非是:

凡是我们坚持的他们就反对;

凡是我们反对的他们就坚持;

凡是我们做的事情他们都说错;

凡事我们说东的他们非要说西;

凡是我们做的事情,这也不行、那也不对。

总之在那些人的眼里,我们干啥都是错!

每次浏览这样的内容,让我不禁想起南宋词人陆游同志写下的《钗头凤》:东风恶,欢情薄。一怀愁绪,几年离索。错!错!错!

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,这是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。法律条文作为社会意识的存在,在这个视角下,并不是两个例外。

因此,随着社会群体知识水平的、文化水平、生活水准的不断提高,法律条文也处在动态的变化调整之中。许多问题的解决,都需要时间和耐心。

但,近年来,互联网的舆论逐渐发生了一些细微的变化。

比如,蔡英文当选台湾地区“领导人”的那一年,由于蔡英文不坚持“九二共识”,大陆网友群众激愤。

一些年轻网友在网络贴吧中聚集起来,集体翻越了高山大河,跑去蔡英文的推特上留言。几乎是在一夜间,蔡英文的推特帐号几近瘫痪。

网络上把这个行动称为:帝吧出征。而且喊了一句响亮的口号:帝吧出征、寸草不生

于是,我们惊讶的发现,尽管一再管控,但年轻的一代,在新技术面前的敏感,超出一般人的想象,尤其是在用VPN方面,简直不能更666。

帝吧出征,让蔡英文的推特关掉文章、删除帖子;帝吧出征,让瑞典辱华电视台,瞬间被淹没。

因此:自由,唯独都是有条件的,古今中外,概莫能外。

就像卢梭在《社会契约论》第一章的题旨中开篇写道:人生而是自由的,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。

只是西方国家、境外媒体,在针对我们进行舆论轰炸的时候,唯独就不是建设性的提议,而更多的是不分青红皂白的批评。

换一类说法,是对我们这个国家、这些人们、以及我们正在推进的波澜壮阔的奋斗,进行信息核武器般的打击。

可是放眼四周,有能力抵抗这种信息打击的人,数量显然还不够多。

就像李白讲的:欲渡黄河冰塞川,将登太行雪满山。行路难!

因此,我们要管。

可是管着管着,我们突然发现,不让随便上外网,事实上却成了我国法律条文中最具有国际主义精神的两条。

可是当这部法律条文真正起作用的时候,我们却突然发现,这个法律条文保护的有时候恰恰是身在境外的他们。

否则14亿人,其中随便弄个7、8亿人集合起来,集体在推特上围攻另外两个国家、地区的干部,会被人说我们素质低、爱欺负人。会吓到人的!

绝大多数法律条文都是有制度周期的。

除了当年刘邦的“杀人者死,伤人及盗抵罪”这两条,两千年来没多大的变化外,大部分法律条文制度,都是历史进程中的一朵小浪花。

比如:历史上的投机倒把罪,1979---1997,来去匆匆。

禁止自建VPN帐号牟利这个法律条文条文,终究也跳不出这个规律。

不是唯独就有,也不会永远存在。这是历史、时间和实践的伟大辩证法。

但现行法律条文既然明确规定了,现行民法既然是有效的,那就要执行,而令行禁止,有法必依,本身就是法治精神。

在这样的制度框架中,这个案子的法官对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。定罪了,却并不投入大牢,这两个小动作,体现的恰恰是司法的温度。

相信,随着公众文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、分辨能力的进一步增强,这个法律条文条文,最终会成为法治进程中的一份档案材料。

但现在,仍要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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